关于为赴无教育处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补发生活费的规定

时间: 2011年03月08日 来源: 上海集训部


根据教育部财务司文件通知(教财司函【2012306号),对留学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赴无教育处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集训部负责在其回国后补发剩余资助经费。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留学人员回国后,登陆集训部留学服务系统,在上传附件任意一栏上传《留学人员回国证明》(若无法开具请于我部系统“信息沟通”说明)、领取生活费申明和护照内中国及目的国出入境章,然后在“信息沟通”留言告知以下几点情况:

1、告知需补发生活费的诉求

2、告知实际在外停留时间xx/xx天),

3、告知已领取的生活费金额、已领取的月份数,还需领取的天数(以回国日期为准,精确到日)

(二)我部在收到信息后,会审核相关材料,向驻外使领馆核实相关情况,确定补发经费的具体数额。

(三)补发形式为回国入境当天中国银行汇率折算的人民币汇款发放。




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

2014731



  附表:《驻外使(领)馆无教育处(组)国家名单》 

  驻外使(领)馆无教育处(组)国家名单

  欧洲、亚洲、非洲地区

  1

  阿尔巴尼亚

  地拉那政治处

  2

  阿塞拜疆

  巴库使馆

  3

  爱沙尼亚

  塔林使馆文化处

  4

  冰岛

  雷克雅未克使馆文化处

  5

  哈萨克斯坦

  阿斯塔纳使馆文化处

  6

  哈萨克斯坦

  阿拉木图总领馆

  7

  吉尔吉斯斯坦

  比什凯克政治处

  8

  克罗地亚

  萨格勒布使馆文化处

  9

  立陶宛

  维尔纽斯使馆文化处

  10

  卢森堡

  卢森堡使馆文化处

  11

  马耳他

  马耳他使馆文化处

  12

  摩尔多瓦

  基希纳乌使馆

  13

  斯洛伐克

  布拉迪斯拉伐使馆文化处

  14

  斯洛文尼亚

  卢布尔雅那使馆文化处

  15

  塔吉克斯坦

  杜尚别使馆

  16

  土库曼斯坦

  阿什哈巴德使馆

  17

  乌兹别克斯坦

  塔什干使馆文化处

  18

  希腊

  雅典使馆文化处

  19

  亚美尼亚

  埃里温使馆文化处

  20

  马其顿

  斯科普里使馆

  21

  印度尼西亚

  驻印尼使馆文化处

  22

  马来西亚

  驻马来西亚使馆文化处

  23

  蒙古

  驻蒙古使馆文化处

  24

  缅甸

  驻缅甸使馆文化处

  25

  尼泊尔

  驻尼泊尔使馆文化处

  26

  菲律宾

  驻菲律宾使馆文化处

  27

  斯里兰卡

  驻斯里兰卡使馆文化处

  28

  柬埔寨

  驻柬埔寨使馆文化处

  29

  越南

  驻越南使馆文化处

  30

  伊朗

  驻伊朗使馆文化处

  31

  约旦

  驻约旦使馆文化处

  32

  黎巴嫩

  驻黎巴嫩使馆文化处

  33

  科威特

  驻科威特使馆文化处

  34

  土耳其

  驻土耳其使馆文化处

  35

  老挝

  驻老挝使馆文化处

  36

  摩洛哥

  驻摩洛哥使馆文化处

  37

  坦桑尼亚

  驻坦桑尼亚使馆文化处

  38

  阿尔及利亚

  驻阿尔及利亚使馆文化处

  39

  突尼斯

  驻突尼斯总领馆文化组

40

  苏丹

  驻苏丹使馆文化处

  美洲、大洋洲地区

  1

  巴西

  驻巴西使馆

  2

  阿根廷

  驻阿根廷使馆

  3

  哥伦比亚

  驻哥伦比亚使馆

4

  智利

  驻智利使馆

以上为部分国家名单列表,凡赴无教育处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补发生活费事宜请参照执行